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
任的,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
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将依法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
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
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 5 日内或者公司通知的其他期
限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
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
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
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
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
等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且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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