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汇报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
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
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审计委员
会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执行情况、财务信
息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发现的重大事项;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改;
(三)审阅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事项等;
性;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五)协调管理层、审计监察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
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
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
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
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分别至少提前 3 日和提前 1 日发出。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
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
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
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非
委员会董事、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
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所有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经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会议讨论
意见和表决结果形成正式提案或审核意见,由委员签名后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董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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