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外汇利率波
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
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
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货币
掉期及其他外汇衍生品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
分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业务
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
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相应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境外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选择
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
测,对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业务额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
(含使用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对于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
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部
负责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
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
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
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业务部门:负责根据项目的进度进行收付款的预测,并报至财务部门;
(三)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收益情况等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
(四)证券部:负责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组织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
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具体
交易计划,上报董事长。
(二)公司财务部严格执行经董事会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与合作金
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交
易的相关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成交
价格、交割日期等信息,并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持续关注,妥善安排交割
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的发生。
(四)审计监察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
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同时加强相关
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
限度的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第十九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
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
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
报。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随
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长、财务部负责人应与相关人员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
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
措施,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计监察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
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
变动加总)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财务部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及内部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报告,并提
交分析报告,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
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消的原因,分别说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公
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
管,保管期限为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报公司
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
批、管理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
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