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光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18: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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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
告并对董事会负责,职责包括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考核的董事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经董事会审议后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会议组织工作,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程序:
  (一)每年公司的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以经审计报告确定的公司
经营成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报告为基础,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考核管理办法在委员会内部研究并审查
董事和高管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案,表决通过后,以董事会提案的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将相关资料提交给
公司证券部,主要包括: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方案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当有两名以上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分别至少提前 3 日和提前 1 日发出。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或多数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
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及相关
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纪要上签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有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至少保留 10
年。
  第十六条   经审议通过的事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和表决
结果形成正式提案或审核意见,由委员签名后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
以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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