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光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18: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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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持有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本制度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
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相关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内委托公司向通过证券交易
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各账户的买卖行为
应该合并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
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且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
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
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
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转让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三)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
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除将承担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
效。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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