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
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登
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公司各部门,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所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证券部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
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各部门、
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本部门(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公司全体员工需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与前述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的父母;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
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附件一格式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知情人档案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
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及股权激励、编制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
金转增股本及重大交易等事项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
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按照附件
二格式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
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
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
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未公开
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不
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
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
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致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监管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
效。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
(YYYY-MM-DD)
首次信息披露日
期(YYYY-MM-DD)
完整交易进程备
忘录
自然人
姓名/ 知悉 知悉 知悉
知情 知情人 亲属
法人名 所在单 职务/岗 证件 证件 知情日期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登记时间 备
知情人类型 人身 联系电 关系
称/政 位/部门 位 类型 号码 (YYYY-MM-DD) 信息 信息 信息 人 (YYYY-MM-DD) 注
份 话 名称
府部门 地点 方式 阶段
名称
附件二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行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