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
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按本制度
执行。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发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
为第四条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
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
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
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七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为第四条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主体签署协议,
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逾期财
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
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实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
工作。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
由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由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
续。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若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
报董事会。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
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