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
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
主体。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规则》等规定,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一)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
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
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
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西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
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