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
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江西联创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
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
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
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公司对外捐赠之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同意后实
施。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
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
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
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
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
困难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
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
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
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
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
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对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
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含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
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
下:
(一)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在人民币 500 万元(含)以下的对外捐
赠项目,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分期分批实施的对外捐赠项目,以分期
分批合计总额来确定审批权限(下同);
(二)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不含)且在人民
币 1000 万元(含)以下的对外捐赠项目,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出捐赠方案,经
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三)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不含)的对外捐
赠项目,报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由主管领
导审核,由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
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
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
形成书面报告,由公司总裁办公室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
第十七条 经办部门应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
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监
督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程序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管理、规范
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
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
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董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