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新能: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18: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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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五
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
  一、公司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订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
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
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
划,在充分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平衡股东回报与公司未来发展的关
系,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可行性,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投资者
回报机制,在兼顾股东回报和企业发展的同时,保证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从而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规划及具体方案。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
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订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金需求且提取捐赠基金及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方案。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可以不
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流量状况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
善保存。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订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订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
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
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六、附则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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