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光电: 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核销规定(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18: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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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核销规定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核销管理与控制,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
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各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管理办法,经本公司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
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
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将所估计的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
值相比较,以确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
  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
迹象,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第四条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是指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资产确实发生事
实损失,不再合理预期其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
并将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
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
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范围主要包括金融资产、
存货和长期资产。
  金融资产是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
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债权投资等。
     存货包括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原材料、在产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
等。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第六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
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
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 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
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预期可收
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十一)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亏损。
     (十二)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理、整顿,不能持续经营。
     (十三)其他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恢复的情况。
     (十四)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七条 本公司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贷款承诺、财
务担保合同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
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
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
值。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
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
融资及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
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
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
     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
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
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
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除上述应收款项、合同资产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1)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
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2)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
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
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3) 如果该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
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并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第八条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
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公司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取得
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
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
该材料仍然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的,该材料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
为基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
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符合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条
件时,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
  第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检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的投资性
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
的迹象。如果长期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则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
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
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将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
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
计期间不予转回。
  在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
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
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
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
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
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
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
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
  第十条 资产核销的确认应有相关技术、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提供的内部或
外部书面鉴定资料。
  第十一条 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债权类资产如有确凿证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核销: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已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
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以清
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债权。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已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其财产或者
遗产不足清偿且无继承人的债权。
  债务人属自然死亡的,应取得债务人有效死亡证明;债务人被依法宣告死
亡的,应取得法院的死亡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应取得法院的失踪宣告。
  (三)涉及诉讼的债权,法院已判定(或裁定)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
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
  (四)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停产,损失巨大,在三年
内以其财产(含保险赔偿)确实无法清偿的债权。
  (五)其他足以说明债权类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情形。
  第十二条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存货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核销:
  (一)已霉烂变质、生锈腐蚀、拆零残损的毁损存货,已取得技术和物资
管理部门的勘察鉴定报告的;
  (二)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已取得存货保管期限或保质期限证明的;
  (三)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已提供
生产、技术部门论证该存货永久丧失使用价值的鉴定报告的;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三条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股权类资产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核销:
  (一)可流通的股权类资产已停止交易3年以上(含),且无法转让,已
取得相关公告等证据的;
  (二)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已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
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及企业清算文件等有关
资料的;
  (三)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含),无望恢复经营或没有改
组计划的,已取得被投资单位最近3年以上的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或经理
办公会)决议(或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足以证明该股权类资产实质上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
情形。
  第十四条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核销:
  (一)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已取得
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该资产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论证报告的;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文件应
强制淘汰且已取得国家有关强制淘汰设备文件的;
  (三)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
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已取得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或取得技术监督、
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鉴定的;
  (四)因设备自身原因虽尚可使用,但使用后将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
并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已取得生产部门提供的大量不合格产品生产记录的;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核销:
  (一)可预见的未来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已经不能给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的在建工程,已取得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报告的;
  (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情形。
  第十六条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核销程序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由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
对已发生减值或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进行认定并形成报告,经公司批准后由财
务部提取。
 第十八条 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程序
  (一)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确需核销的资产减值准备,
由相关责任部门提出书面专项申请报告、资产核销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报公司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资产核销申请材料包括:
提的准备金额,形成的过程及原因,追踪催讨和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二)公司相应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收到的资产报损材料及相关证据进行
复核,复核后将符合报损条件的资产报损材料及相关证据报公司审批,如涉及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还应拟定书面处理意见一并上报。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账销案存”管理制度,明确各项
资产核销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加强对已核销资产变现、保管、销毁等管
理工作,确保后期追索收入及时足额入账。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核销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资产减值准备提取、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
续:
     (一)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不超过10%或绝对金额未超
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
     (二)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账龄组合)为基础提取的应收账款或其
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由财务部计算,由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提取,并定期向公司
管理层汇报。
     第二十条 资产损失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应按《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为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核销的主要执行者,其职责如
下:
     (一)责成公司有关部门在做好企业环境、企业盈利能力、客户信誉程
度、资产使用状况等情况调查的基础上拟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核销的办法,
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组织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对有关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核销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为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核销的监督者,其职责如
下:
     (一)列席董事会审议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核销办法的会议;
     (二)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对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核销情况提供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管理层和公司职能部门为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核
销的一般执行者,其职责如下:
     (一)具体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对有关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核销的决议。
     (二)组织有关责任部门提供资产损失的相关调查材料,拟定资产减值
准备核销书面报告及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做好对已核销资产变现、保管、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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