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汇洲: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18: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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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68 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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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 0168 号
致: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汇洲智
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植
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汇洲智能”)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材料、复印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材料及电子材料均与正本一致,
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
本所及经办律师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次股东大会。2025 年 11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
告了《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查验,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一)14:45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新融中街 1 号院首特钢大厦 1 号楼。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49 名,所持股份数
为 474,888,3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7266%。其中: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的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名,所持
股份数为 10,199,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09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746 名,所持股份数为 464,688,714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3.2170%。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议案包括:《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关于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参股公司前期财务资助事项解决方案暨继续向其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
议案》《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上述提案议案已于会议通知中列明
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提案进行了
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69,905,2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507%;
反对 4,45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78%;弃权 529,6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255,2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份 的 77.5923% ; 反 对 4,453,5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的 中 小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69,035,3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675%;
反对 5,17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03%;弃权 675,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385,3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份 的 73.6806% ; 反 对 5,177,5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的 中 小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68,938,3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471%;
反对 5,30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80%;弃权 640,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288,3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份 的 73.2444% ; 反 对 5,309,3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的 中 小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68,989,7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579%;
反对 5,19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40%;弃权 703,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339,7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份 的 73.4755% ; 反 对 5,195,5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的 中 小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69,043,3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692%;
反对 5,2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17%;弃权 613,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393,3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份 的 73.7166% ; 反 对 5,231,8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的 中 小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68,838,2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260%;
反对 5,43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53%;弃权 611,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188,2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份 的 72.7943% ; 反 对 5,439,1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的 中 小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68,936,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468%;
反对 5,32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17%;弃权 6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286,8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份 的 73.2377% ; 反 对 5,326,7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的 中 小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68,974,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548%;
反对 5,30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66%;弃权 611,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324,9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份 的 73.4090% ; 反 对 5,302,4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的 中 小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68,986,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573%;
反对 5,26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82%;弃权 638,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336,8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份 的 73.4625% ; 反 对 5,262,6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的 中 小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69,047,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02%;
反对 5,23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21%;弃权 606,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397,9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份 的 73.7373% ; 反 对 5,233,9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的 中 小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69,005,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613%;
反对 5,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34%;弃权 642,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355,9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份 的 73.5484% ; 反 对 5,240,0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的 中 小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68,949,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493%;
反对 5,31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84%;弃权 627,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299,1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份 的 73.2930% ; 反 对 5,311,3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的 中 小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58,785,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409%;
反对 5,52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75%;弃权 797,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917,2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份 的 71.5757% ; 反 对 5,523,3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的 中 小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68,771,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20%;
反对 5,48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48%;弃权 632,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121,8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份 的 72.4957% ; 反 对 5,484,0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的 中 小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8,857,4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300%;
反对 5,39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64%;弃权 634,4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207,4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份 的 72.8806% ; 反 对 5,396,5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的 中 小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68,861,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308%;
反对 5,33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42%;弃权 688,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211,0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份 的 72.8968% ; 反 对 5,338,6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的 中 小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龙海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罗 寒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张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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