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股份: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17: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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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统股
份或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国统股份的市值管理行为,
切实推动国统股份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国统股
份、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国统股份以提高公司质量
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
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
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应当规范运作、稳健经营,推动
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不断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
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市值管理是以扎实稳健的经营为基础,通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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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科学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管理、培育核心
竞争力等方式,以及通过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等手段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
在价值趋同,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
的目标,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以高质量发展为前提:公司应当深耕主业,围绕主业
发展和产业升级,科学制定并持续优化发展战略,不断推动经营
水平、发展质量和产业价值提升。
 (二)以依法合规为底线:公司应当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以市值和价值动态趋同为目标:公司应当做好投资者
关系管理,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并通过充分合规的信
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
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
映公司质量。
 (四)科学和常态化开展工作:公司应当尊重资本市场运行
内在规律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
键性因素,及时制定并实施针对性的市值管理措施,常态化开展
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层深度协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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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统筹协
调市值管理日常执行和监督,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协同
配合,共同推动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
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
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
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
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
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
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
司质量。
 (三)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
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
体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
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
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充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的各项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协同并参与提升公司市
值的各项工作,参与制定及审议市值管理相关策略及股价下跌时
的应对举措;积极参与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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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
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
露透明度和精准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
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
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
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
执行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市值管理计划;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报告公司市值管理执行情况。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通过加大创新投入、全面降
本增效、加强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不断提升公司质量。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
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
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
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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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应适时开展股权激励
或制定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
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绑定,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
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公司的内在价值。
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促进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
内在价值,从而促进公司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分红
计划,积极实施分红。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
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等要求,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
项,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
通过主动开展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的交流互动,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争取价值认同。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等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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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份回购。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市值管理,
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大股东增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
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
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
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
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
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
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
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
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
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市值管理的舆情预警及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
或其他适用指标及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预警,当公司出现市值
异常波动情形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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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决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五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
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
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
传递公司价值;
 (三)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使公司股价充分反映公司
价值;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
分之二十;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百分之五十;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国统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国统股份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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