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向董事长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统股
份)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行为,完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
立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新
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国统股份实际,制定本管理办
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授权管理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
将其职权中的部分事项的决定权授予董事长代为行使的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授权管理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国资委政策文件等强制性规范。
(二)科学授权。授权行为应当科学精准,事先经过充分论证,
通过适度授权,切实提高股份公司运行效率。
(三)风险可控。授权管理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的要求,切
实规范授权流程,坚持授权与责任相匹配,完善监督管理。
(四)动态调整。董事会应当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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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需要和授权执行情况,适时调整授权事项和授权权限。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条件
董事会结合国统股份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防止违规授权
、过度授权。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风险事项,以及在有关
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事项,应当谨慎
授权、从严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等不可
授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国统股份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国统股份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国统股份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国统股份
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国统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国统股份形式的
方案;
(七)决定国统股份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国统股份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国统股份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国统股份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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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授权事项范围
董事会授权事项是董事会将部分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授予董
事长决策,决策事项包括:
(一)国统股份及所属各单位涉案预计损失金额在200万元以上
或涉案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国统股份及所属各单位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5
(三)在执行董事会决策时单笔1亿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调动
和使用;
(四)国统股份及所属各单位单笔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
的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签订事宜;单项金额在5000万元以
上(含)的销售商品合同签订事宜;
(五)决定国统股份对所属各单位与非经营事项授权放权清单
(含制定、调整、执行评估等重大事项);
(六)国统股份对外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框架性);
(七)上级要求集体决策上报的重大专项报告或计划(党建除
外);
(八)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按照上级单位制度规定,需要上级审批的,按
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授权管理
(一)董事会授权事项分为一般授权事项及临时授权事项。
一般授权事项为《公司章程》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授权事项,临时
授权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具体事项时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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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授权事项应当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明确授权背景、
董事长、授权事项、授权期限、行权条件等具体要求;
(三)董事长应严格按照相应工作规则和授权范围,本着勤勉
尽责的原则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授权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四)董事长对授权范围内事项的决策,以董事长专题会议方
式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国统股份其他人员视议题内容可以参加或者
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董事长可对授权事项进行细化。
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长专题会议安排事项执行情况进行跟进落实;
(五)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授权事项及权
限进行调整。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因
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六)董事长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授权事项执行情况,
或按董事会要求报告授权事项执行情况;
(七)董事长在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八条 授权监督
(一)董事会有权对被授权人的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并听取被授权人对行权情况的报告。根据董事长行权情况,结合国
统股份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对
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
权合理、可控、高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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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董事长可以根据股份公司经营状况和行权情况建议董事会授权
事项进行调整或收回。
(三)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出现其他董事会认
为应当终止授权的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提前终止。董
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终止有关授权。
(四)发生授权调整或终止时,国统股份应及时拟订授权决策
的变更方案,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
据,并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九条 授权责任
(一)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
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董事长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
以纠正。
(二)董事长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国统股份合法权益的原则,
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
绝越权行事。
(三)董事长在决策或执行授权事项时,未履职或未正确履职,
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决策,导致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根
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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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董事长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职权行
使职责。如所涉及事项超过对其授权的范围或者属于《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规定必须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将
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国统股份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及其修订自国统股份董事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原《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向董事长授权管
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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