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统
股份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国统股份治
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国统股份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国统管道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国
统股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统股份全体董事(含非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以及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或者辞
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国
统股份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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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国统股份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国
统股份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国统股份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除《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
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
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国统股份之间的聘任合同
规定。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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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
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
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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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
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
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
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
日解聘生效。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
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管业务文件资料、未完结事
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财务资料、印章证照及其他物品等。移交
完成后,交接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
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不因离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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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
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
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职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
效;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
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
说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
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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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
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
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对其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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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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