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17: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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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
   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
   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
   安全、财务报告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可靠、完整和公平,提高经
   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
   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
   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若干专职审计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内审人员需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
    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检查和评价;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
         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
         员会直接报告;
     (四)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
         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 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六)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
    要包括: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   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施行;
     (四)   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
           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临时制
           止决定;
     (八)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
           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
           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十)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2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
    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
    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
    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
    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固定资产管理、
    存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
    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
    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归档和管理。工作底稿
     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价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
     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
     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
         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
         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
         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
           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
           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
       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
           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
           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
          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
     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
     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
     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
     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奖励建
     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或违反本规定所列内部审计人员守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
     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
     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
     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议公司董事会
     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
     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
     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
            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   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
            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   拒不执行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相抵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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