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
部控制,防治舞弊,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 号)《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明确了舞弊的概念、反舞弊职责归属、反舞弊工作内容、
舞弊的补救措施及处罚。
第三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员工职业行为,树立廉洁从业和勤勉敬业
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
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利益,或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同时
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
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
不正当行为。表现为如下形式: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非法使用或占有公司资产;
(三)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财产;
(四)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五)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六)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活动;
(七)财务报告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漏;
(八)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
(九)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为公司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
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
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表现为如下形式:
(一)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偷税漏税,非法避税;
(四)财务报告或信息披露存在虚假信息或误导性;
(五) 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 其他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职责归属
第七条 董事会应督促公司高管层建立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体系,预防舞弊。
第八条 公司高管层应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
范和发现舞弊,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
有效的补救措施。公司高管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并承担公司内跨部
门反舞弊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反舞弊工作。
第十条 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内部各项行为管理规定及国家、行业所涉及的
法律法规要求,如发现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协助高管层建立健全
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
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应当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
理、报告和补救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举报信件、
电子邮件,接收员工或外部相关人员实名或匿名举报;开展案件内部评估、实施
案件调查,形成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公司相关分管领导或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机
构应将举报渠道(举报电话、邮箱等)对外公布,保障举报渠道通畅,并对举报和
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
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形成正式的
文件记录,并保存在档案中。
第四章 反舞弊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反舞弊工作主要包括: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
企业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和补救
程序;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十四条 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司高管层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公司内部各项行为管理规定;
(二)公司对全体员工进行行为管理规范培训,倡导员工在工作中遵纪守法、
诚信做人;
(三)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如发放员工手册、发布规章制度等)宣传反舞弊
政策及相关规定,确保全体员工得到有效宣贯;
(四) 公司对不道德、不诚信的行为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罚,以实际行动鼓励
员工积极举报,形成良好的反舞弊风气。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相关人员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邮箱
等途径举报公司内部或相关舞弊案件。
第十六条 对涉及非高层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内部审计机构自接到举报后,
在 3 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相关分管领导,按照指示展开调查处理;对涉及非高层
管理人员的匿名举报,内部审计机构自接到举报后,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评
估,并上报相关分管领导,根据指示决定是否展开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涉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举报,内部审计机构自接到举报后,在 3 个
工作日内上报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必要时可成立特别调查小
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开展调查。
第十八条 对于涉及非高层管理人员舞弊的调查结果,内部审计机构将上报
给公司相关分管领导;对于涉及高层管理人员舞弊的调查结果,内部审计机构将
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分管领导对非高层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做出处罚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做出处罚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舞弊案件相关处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应受到保护。公司禁止对举报人进行非法歧视或报复行
为,对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对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按照公司制度予
以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将舞弊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进
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
系,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等作为审计重点,合理关注和检查公司内部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并将反舞弊工作内容列入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发生舞弊案件
的环节进行评估并改进,必要时由责任部门向公司高管层提交改进控制的书面
报告,以预防舞弊行为的再次发生。
第二十六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相关部门按照分管领导或董事会的
处罚决议,对舞弊人员进行处罚。舞弊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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