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
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
正当竞争的;(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二)有
关信息难以保密;(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董事会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义
务人及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申请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
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
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并附相关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经公
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公司对相关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相关登记审批
材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由于相关责任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及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一: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部门/单位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
信息披露类型 口 暂缓披露 口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口 是 相关知情人是否签 口 是
者豁免事项知情人
口 否 署书面保密承诺 口 否
登记表
申请部门/单位负
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注
附件二: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1):
注
证券代码: 300572 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序 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信息所处 信息
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人员姓名 码 部门 /岗位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公开时间
注2 注3 注4 注5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注:
豁免事项,不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登记事项应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
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
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
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三: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单位/本人作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
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单位/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本单位/本人不泄露任何信息;
券及其衍生品种;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