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17:09:0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
法规以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
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
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
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
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
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以下简
称“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
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财务产权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
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
入情况。
  公司内控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
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检
查结果。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
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并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
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
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
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
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
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
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
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
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
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
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
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三方协
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
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
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
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
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
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
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
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
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
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
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
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
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
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
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
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
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
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
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
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的,金额低于 500 万
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七条
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
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
施置换。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
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
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
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
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
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四)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
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
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
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
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
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投项目的
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
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
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
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
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
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
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
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
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
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
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交所《创
业板上市规则》第七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
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
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
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
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
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
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
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
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
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
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
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计划、可行性分析、
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的意见;
      (五)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如适
用);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
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
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
的基本情况和《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
     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
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
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
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
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
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
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
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
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
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
照《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
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
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
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
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
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
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专项报告中
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
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
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
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
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超过”
                        “低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龙源技术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