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12月15
日在安徽省广德市新杭镇彭村村蔡家山精细化工园三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具体安排的议案》,并于2025年11月29
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
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5日14:00在安徽省广德市新杭镇彭
村村蔡家山精细化工园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 台 进行 投票的 时间 为本 次股东 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 时间段 ,即9:15-9:25 ,
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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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名,代表
股份 379,403,4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8 %。除前述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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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