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16: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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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安
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
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本制度所称外部董事,是指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
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
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章程》及《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人事行政部、财务管理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公司内部董事按照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
领取津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报酬。
   第七条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董事津贴。
   第八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
   第九条 独立董事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所需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季度发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或
薪酬方案提出修订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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