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股份: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1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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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公司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之一的交易行
为: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绝对值计算。
  (十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提供资助 对象为公 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规则第六条
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
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规则第六条第(十二)项第 4 点或第 6 点的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
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要求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中要求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
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或证明及有效持股凭证原件;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有效
持股凭证原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
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广东监管局
及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
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 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
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 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导致 公司或者股东遭 受损失的, 应当 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
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出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董事会会议当日
为准。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
应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说明相关交易为关联交易,
并明确指明该交易所涉关联股东;
  (二)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的名单
并提醒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
权,由非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关联股东的回避情况,载入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公告应
充分披露关联股东的回避情况和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非职工代表董事):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除只有一名董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选举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会以外的提名
人应在提名时向董事会提交被提名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等。董事会应当对董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由董事会确定董事最终候选人名单,
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在会议通知等公告中附上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的选举机构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为三年。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
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
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
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
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上述文件的规定发生
矛盾,以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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