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依据《公司章程》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选举机构民主选举产生的职
工代表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董事的薪酬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 事 薪酬为 每 人每年6万元人 民币( 税前),按 季度发 放,由公
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
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
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
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 公司 董 事长、 总 经理、副 总经理 的薪 酬由基 本年薪、绩效 年
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薪酬由固定工资、
效益奖金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 公司 董 事、高 级 管理人员 因换届 、改 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 因
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八条 公司 董 事和高 级 管理人员 任职期 间, 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 ,
公司有权予以降薪或者不发放津贴、绩效年薪或者效益奖金,对已发的津
贴、绩效年薪或者效益奖金,公司有权进行追索扣回: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 者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
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 总 经理、 副 总经理若 涉嫌违 纪违 法,一 旦被纪检监察 机
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留置、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其在此期间
的薪酬将停止支付。若被错误采取上述措施,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国家赔
偿,但公司不再补发其薪酬。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若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者 司法机关调
查但未被采取上述措施,对无法正常履职的,公司将暂缓支付其无法正常履职期
间的薪酬,按照不超过本人当年基本年薪月发放标准计发生活费。经调查认定不
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公司将补发其应发薪酬。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公司将根
据处理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扣减其薪酬。
第十条 出现 下 列情形 之 一的 ,除 按有关法律 法规处 理 外 ,还要 根据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承担责任的情况,对未发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
入予以减发或全部扣发;对已发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追索扣
回:
(一)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和
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二)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责
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处分的;
(四)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制 度 未尽 事 宜,依照 国家 有关法 律、行 政法 规、部 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的,则依据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 度 由公 司 董事会负 责解 释和修 订, 自股东 会审 议 通过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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