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
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时,股东
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
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
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或更换董事时,应当进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产生
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提名应遵照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议事规则》办理。
第六条 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
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
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
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四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股
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
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公布每名董事候选
人的得票数情况(提供网络投票的,由登记公司提供投票统计结果),按上述方式
确定当选的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董事的名单。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
说明。
第十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并应对累积投票规则、选票填写方法等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
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修改时亦同。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