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科雅: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08: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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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中至
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同时为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
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任期届满前,委员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
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
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同时,应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与协
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六)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七)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九)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
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
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
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
成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 1 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召开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
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 1 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
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
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
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 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
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
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
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
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
参加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
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
表决。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
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
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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