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
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北京金橙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方式购买长春萨米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 55.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
因涉嫌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
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
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孙健 万能鑫 边雅婷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