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成都红旗连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部门或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及《上市规则》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电子邮件或传真
等方式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
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
专递形式送达。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等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
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
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
响等;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
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
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
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
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
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
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五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
(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
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或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应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者,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等违纪处分。情节严重者,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或(及)保密
协议的约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降职、调岗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违反本制度涉嫌违法犯罪的,按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