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连锁: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4 17: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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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
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
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人”或“关联方”。一方控制、
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
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
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责任而形成
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
当严格防范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
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
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
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
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
章程》等公司制度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
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
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不得通过下列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
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定期编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严格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内部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
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财务部及内部审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
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
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三)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
和信息进行审查;
  (四)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管理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调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情况;
  (二)按所在地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告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
  (三)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是公
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加强对
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
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报
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
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
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十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
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
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
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
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并对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
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如果审计委员会在其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立即停止侵害并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
源、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
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
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公司
控股股东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
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
避。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凡不能在限定时
间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可以通过变现控股股东股份等方式偿还所侵占公司资金。“占
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情况,核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当日,应立即
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资金者名称、占用资金金额、占用
时间、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情况的,财务负责人还应在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前述侵占行为的情节。
  (三)董事长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召开董
事会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应当对上述事
项回避表决。
  (四)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发现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请
股东会予以罢免;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予以解聘。
  (五)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出限期清偿的通知,
执行对相关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法
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
份变现等方式以偿还侵占资金,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备,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
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二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
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
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
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有义
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董事会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
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予以罢免;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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