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连锁: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4 17: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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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
员仍按本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相关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向战
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
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委员
与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利害关系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因战略委员会成员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战略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直接审议的
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战略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
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
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
委员委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会议应采用现场会
议方式,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
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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