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成都红旗连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可以连聘连任。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
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
件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
人书面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
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
织的后续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