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连锁: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4 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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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
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规定事项有关的信息;
 (二)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
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客户群和新
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等;
 (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应披露的其
他事项。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上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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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公司在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需根据中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并结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公开对
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
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
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内幕信息及知情
人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本公司
内幕信息。应披露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内部传递应遵从本公司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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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在规定
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交所要
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
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
他方式透漏、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进行
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
参观考察团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
指定的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
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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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畅通。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四川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
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
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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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
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如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本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
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
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
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除出现前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
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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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
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未经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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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
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交易商协会等其他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有关事项作出纠正,并及时披露
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
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交易商协会等其他监管部门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
告等文件)。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
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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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二十九条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负责管
理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监督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审议批准拟披露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
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负
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证券服务机构、交易商协会等其他
监管部门、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
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为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外披露信息的唯一联络部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
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牵头组织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与监
管部门和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关注新闻媒体关于本公司的评论与报道,及时向有
关方面了解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关于上述事项的问询,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
就相关情况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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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的
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当对
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
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
委员会可以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
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
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拟定定
期报告的编制方案,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认真、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及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公司财务中心
负责编制公司的财务报告,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财务报告和编制定期报告需要
的其他财务资料;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共同编
制定期报告初稿,并提交公司董事长初审;
  (三)公司董事长审核无异议后,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董事会办公室由专
人负责将定期报告及相关材料送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八)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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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和详细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及
董事会办公室,并且提供信息的机构和人员有责任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接到相关资料并作出初步分析和判断后,将应披露事项向
董事长汇报,并负责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拟定临时报告
的编制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共同编制临时报告披露文
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
  (三)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董事
会办公室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提前送达公司董事或股东审阅;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对其合规性进行审
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五)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长签发;
  (六)公司按规定完成必要的程序后,依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发布临时报
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制度
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应完善
重大信息报告体系建设;加强对未公开信息和内部信息知情人员的管理;有责任
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信息披露事宜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
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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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并负责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协助董事会及时了解信
息披露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对于信息披露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财
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
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专题会及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分(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新闻稿件审核、负责公司网站信
息发布管理、报备政府及职能部门材料审核以及公司欲公开的相关材料的审核等
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授权,协助完成以上工作;
  公司各部门预约媒体来访要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对于重要信息的发布应征
求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对外提供材料的审核和程序:
属中心副总审核签字后转交财务总监审核并签字,再转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本
制度要求审核、备案,确认无误后转对外提供材料部门。
属中心副总审核签字后转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要求审核、备案,确认无
误后转对外提供材料部门。
  公司新闻稿件的审核、发布程序::
审核签字后转交财务总监审核并签字,后呈报总经理签字后交董事会秘书合规性
审查,确认无误后转相关部门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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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后,呈报总经理审核并签字,之后转交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确认无误后
转相关部门予以发布。
核,并决定发布的媒体、时间及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交易商协会等其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提交有关资料:
 (一)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担任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董事或高管;
 (三)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
 (四)其他应当声明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作为该部门、分公
司或子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根据本制度
要求,建立有效的信息采集和上报机制,确保应披露信息的可获得性,以及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
事项的具体办理。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保持与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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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根据信息披露文件编制的部门职责分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指定了解
全面情况的骨干人员为重大信息日常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
工作。
  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
  各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建立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及
时向公司总部报告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
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所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中介机构如财务顾问、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或在相关
服务协议中明确保密条款。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中介机构
擅自披露本公司信息,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本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 13页,共 16页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
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
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
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
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待投资者或新闻媒体访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事先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二)避免提供未披露的、对本公司偿债能力产生影响的任何敏感资料;
  (三)回避评论投资者的分析报告或预测,或向任何人提供盈利或收入预测;
  (四)不得对外提供有关本公司的任何保密信息。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
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
行说明。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对接受或邀请特
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
式(书面或口头)、有关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
关资料等,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及时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
有)刊载。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
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
并作为公司重要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收集、存档及保管。
  第五十九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第 14页,共 16页
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
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词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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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
配偶的父母;
一的;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交易商协会等其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内容待
公司实施相关行为时适用。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 16页,共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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