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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90号
致: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必要的验证工作。信达指派的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达假设:
公司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25年11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
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2月12日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9:15至2025年12月12日15:00 的任意
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59名,代表公司股
份17,150,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3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和《股东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1,03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2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926,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45%;反对16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51%;弃权6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和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5,211,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02,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07%;反对15,896,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89%;弃权15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9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125,209,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01,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25%;反对15,896,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89%;弃权15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9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125,208,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00,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37%;反对15,898,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971%;弃权1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9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2%。
表决结果为:同意125,175,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7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67,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37%;反对15,91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729%;弃权17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5%。
表决结果为:同意125,185,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77,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26%;反对15,896,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48%;弃权17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6%。
表决结果为:同意125,193,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85,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92%;反对15,901,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140%;弃权16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68%。
表决结果为:同意125,200,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91,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65%;反对15,896,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83%;弃权1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51%。
表决结果为:同意125,194,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86,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62%;反对15,903,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262%;弃权16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76%。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1,01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911,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36%;反对16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7%;弃权7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7%。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
《股东会规则》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杨 阳
负责人:李忠
易佳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