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5-067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
订、废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经
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7 项相关制度
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废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 20 项相
关制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相关事项进行变更,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向工
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审批、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部分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近期因收到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下发的《深圳市门楼牌号通知书》及公司战
略发展规划需要,拟将公司注册地址由“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凤路 223
号振为科技园 1 栋 1-13 层”变更为“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悦路 2 号
振为科技园 1 栋 1-13 层、2 栋 8-10 层”。具体表述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登记为准。
根据业务需要,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新增“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摩托车零
配件制造”。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规范性表述要求,可
能会对经营范围相关文字表述进行调整,具体表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
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主要包括变更“战略委员会”名称、调整《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人员构成的相
关安排等。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
街道长圳社区长凤路 223 号振为科技园 1 栋 街道长圳社区长悦路 2 号振为科技园 1 栋 1-13
邮政编码:518132 邮政编码:518132
新增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电子产品、各类电子智能控制器、汽车电子产 电子产品、各类电子智能控制器、汽车电子产
品、医疗电子产品、电机及其智能控制器、变 品、医疗电子产品、电机及其智能控制器、变
频器、LED 照明、开关电源、高压电源、电子 频器、LED 照明、开关电源、高压电源、电子
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及销售;动力电池产品、各 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及销售;动力电池产品、各
类家电、电力设备、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 类家电、电力设备、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
务与销售;电子产品的信息咨询;国内贸易; 务与销售;电子产品的信息咨询;国内贸易;
经营进出口业务;兴办实业。储能技术服务; 经营进出口业务;兴办实业。储能技术服务;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
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 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
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池零配件 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池零配件
生产;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 生产;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
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智能家庭消费 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智能家庭消费
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住房租赁; 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住房租赁;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摩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托车零配件制造。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 ........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表决情况。 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 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
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 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
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 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
效。 效。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
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
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 本章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因出席股东全部回避造成无法做出有效 因出席股东全部回避造成无法做出有效
表决的,全体股东免予回避。 表决的,全体股东免予回避。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第一百〇一条 职工代表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履行董事职务。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履行董事职务。
事总数的 1/2。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5 名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 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
事会成员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董事长和副董 事会成员中包括 1 名职工董事、3 名独立董事。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 ESG、
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董事会负责制定。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指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指
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地址、经营范
围变更以及《公司章程》备案等手续,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工商登
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本
次拟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内容。
二、制定、修订、废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制定、修订、废止
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动类型 是否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上述内部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其
中第 1-7 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全文。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