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合科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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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合科技”)股东王维东(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
织实施本次赢合科技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
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
(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
信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信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
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
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
事宜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已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
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
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王维东,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身份
证号码为 6221231977********。
   (2)王维东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王维东非赢合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
维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赢合科技 5%以上的股份,无需遵守《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
定。
  (4)王维东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2025 年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王维东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七条中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上市公
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出让股东询价转让首发前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
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根据上述规定,中信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赢合科技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次公
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三、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对出让方身份证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行访
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
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九
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
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
受限情形;
    (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
                                (四)
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
核查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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