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佑德酒: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12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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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
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除外)事项: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执行《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交易事项累计计算的相
关规定。
  (十四)审议批准如下关联交易: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交股东会审核的;
  (十五)审议批准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证券投资、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
衍生品交易、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资助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两项规定。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 1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
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对相关事项有特别规
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青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
投票服务,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按照为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
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
为准。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股东凭其已获取的有效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
书验证其是否具有投票权。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与股东
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依据召集人的要求,设立股东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办理下述股东
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一)起草、打印、制作并分发会议材料;
  (二)办理会务登记事宜;
  (三)维持会场秩序;
  (四)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股东会秘书处受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
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条 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股东提出有关选举董事提案的,
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提
出并应一并提交本条所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政治面貌以及本条第二款所述应在股东会通知中充分披露的详细资
料等。每一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数量以应选董事的人数为限。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股东会延期或者取消、提案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取消
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同时进行网络直播。
  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
相关人士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
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应按照关于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和要求向股东会秘书处办理登记。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第二十六条所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的签字式样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
签字式样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
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致使股东或
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
后果。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五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照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
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
中审议、集中逐项表决的方式,也可以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
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
利。
  股东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股东会主
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
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股东会登记
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股东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
股东违反前项规定的发言,股东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
东的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参会者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对于下列人员,股东会主持人可以命令其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议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有危险物品者;
  (五)其它必须退场的情况。
  前款所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股东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在一年内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股东
会发言。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除采取累计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
意票。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
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提醒关联股东不得就该关联
交易事项投票。会议主持人未予提醒,但确属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在表决前主
动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关于该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要求,
并由主持人向会议宣布;对自己是否属于关联股东有疑问的,应在表决前提请会
议主持人审查,依据有关规定判断为关联股东的,主持人应当众宣布该股东应回
避表决。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相关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清点,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计票人若在清点过程中发现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投票表决的,不应将其投
票计入有效表决,并应在宣读表决结果时作出特别说明;股东会决议形成后,若
发现有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董事会应在征得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或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后更改股东会决议,并作更正公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应对该等关联交易
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书面意见。
  第四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以董事会名义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应在《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提出董事候选人,但应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的规
定。
  (三)公司董事会、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告上述内容。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或者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
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
公正、有效。
  股东会在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时,应对候选人逐一表决,股东可以
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但该股东所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
拥有的总票数。股东会表决后,依据候选人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但当选董事
获得的票数不得少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若当选董事
不足应选人数时,由会议主持人主持对落选董事候选人依上述方法和程序再次进
行选举,以便补足差额;若该等候选人获得的票数仍然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则该等候选人仍旧不能当选,会议主持人应决定另行
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同时采用现场会议、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股东会的,同一表决
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
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秘书处负责制作股东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
内容:
  (一)股东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股东名称(包括股东代理人);
  (三)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四)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五)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六)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代表亲笔签名;
  (七)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表决票应在股东签到时由股东会秘书处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
股东,并在表决完成后收回。
  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与股东会其他会议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
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审计委员会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或其
委托代理人通过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
起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
可以宣布散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青海证监局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
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
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情况;
  (五)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
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公司在公告股东会决议的同时,应同时将聘请出席股东会的律师依据本规则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公告。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或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录、纪要、决
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
有关材料,按规定办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指定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
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
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具体
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低于”、
“多于”、“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
会审议批准,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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