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
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
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获选董事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除只有
一名董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股东代表出任的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原则
第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
部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七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
部表决权时,该股东的该项或该几项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
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
决权。
第八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 独
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章 累积投票当选原则
第九条 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本次当选董
事。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
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
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若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
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不足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三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拟审议的提案为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公告中予以特别指明,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应选董事的具体
人数,同时披露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
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十三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实施
细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
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代理人)名称、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
票数等,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五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投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