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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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 及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漏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商业秘密或保密商业信息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本制
度第三章的规定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因上述原因履行披露义务的,应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
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
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
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相关事项资料,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依据及必要性。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子公
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
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
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
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
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除《公司章程》
外,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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