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
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公
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
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
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
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须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报经公司
审批,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
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
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
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根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且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经审议的预计额度。
公司向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
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
负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
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及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
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
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
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
报告董事会;
(三)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八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
料及时归档。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三章 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审计管理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
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管理部门及时进行
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
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
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
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
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七条 在投资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报告
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及时按
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
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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