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隆光电: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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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期权等产
      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
      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
      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及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
      利率掉期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
      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子
      公司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对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
      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
       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
       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外币收付
       款预测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等,外汇衍
       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
       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
       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
       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开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违
       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
       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从事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
       (如适用)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   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
       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二条   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的衍生品交易、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
       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专项意
       见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
       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衍生品交易
       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在审议后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财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
       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
       情况等,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
       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对开展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及时跟踪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
       值的变化,评估已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变化情况;应
       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
       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
       保品的头寸;应根据已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特点,针对各
       类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
       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业务信息接触人员
       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应根据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利
       率及交割到期日,及时办理结算,如发现风险或收到风险提示,
       须及时上报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应组织相关人员就资金情况、
       盈亏情况、预计风险等及时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并上报
       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亏损金额单笔达到人民币 50 万
     元或累计亏损率达到 1%时,财务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
     审计部汇报。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公司经营管理层应
     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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