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保障社
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
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本届
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剩余任职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本条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
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根据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董事会的初步提名,由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
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
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
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
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并以单独议案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议案不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
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
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二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
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
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
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
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一)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
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
和弃权票;
(二)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
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三) 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 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
实际投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四章 董事候选人的当选
第十六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由工作人员
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
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当选根据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被选举为董事,但
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
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过半数。
第十八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
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
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公司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十九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
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
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公司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于”、“少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股东会审议批
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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