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关联方占用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杭州万隆光电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
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
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
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
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二)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
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三)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五)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进行决策、公告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
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
以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
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按照公司相关内部治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
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必
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
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司进行检查,上
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维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
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在权限范围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在权限范围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不
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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