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隆光电: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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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市规则》”)、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
      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
      体独立董事。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
       解除,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
       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时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
       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
       (三)会议所审议事项;
       (四)独立董事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五)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
       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有权要求公司提供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
       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
       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聘请专业机
       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因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规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时,以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含本数;
                         “超过”、
                             “低于”、
                                 “高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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