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或者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
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连任,
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本制
度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
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聘任合同或劳动协
议的相关约定要求公司予以补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
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
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
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
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
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
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
人相关承诺。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
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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