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广传媒: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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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
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法召开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限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聘请律师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召集与召集时限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提议召集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集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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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议事规则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提议召集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和股东自行召集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应不得低于 10%,且连续持股时间
不少于 180 日,且不具有《公司章程》规定恶意违法收购情形。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自行召集的拒绝与配合
  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情形的投资者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公
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有权拒绝其召集临时股东会的请求。该投资者自行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有权以公司名义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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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议事规则
提起确认其召集行为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在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召集行为及
股东会决议效力作出生效认定之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有
权不执行其股东会决议。
  除上述情况外,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召开程序应当
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议费用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具
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情形的投资者自行召集股东会的,会议所发
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内容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提案提出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提名董事
候选人的提案的股东,应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以上的股东提名。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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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
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提名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提出及审核程序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五条    提名承诺
  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简
历,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候选人应
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提名人应同意出具承诺,承诺其提供的董事候选人
资料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
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其中 2 名为
独立董事,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
  (一)审核提名人是否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提名资格;
  (二)审核被提名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审核被提名人是否具有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四)审核提名人以及被提名人是否按本章程的规定作出了承诺及其拟公开
披露的个人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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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五)审核提名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等。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经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
提交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一)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二)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三)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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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二十一条 会议延期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议召开地点和方式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
交易时间。
  第二十三条 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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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证明文件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二十六条 授权公证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会议登记册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议秩序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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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会前登记
  会议召集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会前登记程序,但应当在股东会召集通知中列
明会前登记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登记办法。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应当按规定进行会前登记,以便于会议召集人作必要的会议准备和安排。但未进
行会前登记,不影响股东及其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会议登记
  召集人应当委派工作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席会议资格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但股东
资格验证登记终止以后的迟到股东(含股东代理人)要求参加股东会的,可以列
席会议,但不再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应当出席和列席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一)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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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二)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召开股东会。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致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述职报告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质询及说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及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普通决议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本规则第三十九
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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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特别决议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12 个月之内更换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董事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除外);
  (七)调整《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导致董事人数比调整前章程规
定的董事人数增加或减少超过三分之一以上时;
  (八)调整《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计委员会人数,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比调
整前章程规定的审计委员会人数增加或减少超过三分之一以上时;
  (九)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条 对董事会的授权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下述事项:
  (一)审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其他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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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批除《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
  (三)审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事项。
  超过上述额度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不得托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董事的提名和选举
  (一)提名
  (1)公司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审计委员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提名。
 (2)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违法恶意收购情形的投资者不享有董事提名
权。
 (3)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所有董事的提名进行合
法合规性审核。
 (4)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经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
方能提交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在董事
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进行选举;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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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议事规则
  (1)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存在下列情形的,
股东会选举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a.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b.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为保证独
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该分开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人数高于拟选举的董事席位数时,
实行差额选举。
  (三)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公司董
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公告。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罢免董事的程序比照上述第(一)(二)(三)款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而作出的选举、更换、罢免董事
的决议无效。
  第四十三条 逐项表决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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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不得修改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关联交易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关联交易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表决权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股
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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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七条 重复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表决方式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同意、反对和弃权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主持人安排的程序,及时
准确地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投放到会议主持人指定地点。未按程序填写表决
票并投放到会议主持人指定地点,或故意拖延投票时间,或有其他恶意扰乱会场
秩序行为的,经会议主持人合理催告后,仍未将表决票填写完毕并投放到指定地
点的,视作未投票,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表决结果宣布
                   第   15   页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复核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决议公告(一)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决议公告(二)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会议记录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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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议事规则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或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五十六条   连续举行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七条   董事就职时间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八条   决议实施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其他决议在股东会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及/或经理具体负责落实和实施。
   第五十九条   决议无效和撤销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第   17   页
                                股东会议事规则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证券时报》或/和《中国证券报》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
择在《证券时报》或/和《中国证券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有关内容作
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其他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
亦同。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原《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自动废止。
                  第   18   页
                            股东会议事规则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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