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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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规范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万达电影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及公司其他事项进行研究讨论、监督制衡并提出专业咨
询建议。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原则
上应当于召开前 3 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书面形式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遇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豁
免上述时限要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召集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规定所列职权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
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含视频、电话或电子邮件等)。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会议决议应载明研究事项和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确认。会议决
议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四)会议议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
明确、清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
料, 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等专门人员和专门部门
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亦同。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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