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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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以及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
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财务中心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
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年度审计工作相关的制度;
 (二)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三)组织和协调年度审计工作;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
 (五)收集整理对审计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
 (六)组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拟定选聘评价标准;
 (七)拟订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议案;
 (八)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他信息等。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资
质审查;
  (二)公司报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报董事会;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
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保障选聘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
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
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及时
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
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审计委员会在续
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
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形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
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四章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应及时通知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辞聘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亦同。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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