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
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
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应当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
透露或者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
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
词语。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具体负责办理公司信
息披露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四)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证
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开展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
常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承担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报告、
请示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披露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二)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四)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六)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
(七)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
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
自愿性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
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时,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
并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应当披露的交易;
(四)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所称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所称关联交易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第(五)款所称应予以及时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六)回购股份;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如有);
(八)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九)股权激励;
(十)破产;
(十一)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按照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项,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
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
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相关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三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九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四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根据公司与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
后报证券事务部;
(三)证券事务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报董事会秘书审订;
(四)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草案交总经理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将经审核的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六)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负责按照监管机关要求,将定期报告及其他
相关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网站披露及报送相关证券
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
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向股东会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信息披露遵循以
下程序:
关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网站披露及报送相关证券监
管机构备案。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
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务部提交相关文件;
长审查并签发;
关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网站披露及报送相关证券监
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须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六章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子公司等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根据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
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等,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本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第
一责任人,各子公司应设定专人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
事宜,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
董事)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
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督促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
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派出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立即向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报告;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
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指定联络人或直接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该
信息。
第五十四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各子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
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结束当日或次日
上午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所列示
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
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证券事务部编制临时报告草案;
(三)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草案交分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董
事长审查并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负责按照监管机关要求,将临时报告及其他
相关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网站披露及报送相关证券
监管机构备案。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应当对制度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
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执行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
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露。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
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规定等。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
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
的有关资料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如不能判断某行为是否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应当向证券
交易所咨询。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原件、
复印件、传真件、电子文件和报纸原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管
理。
第六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记录于
相关年度工作报告中,并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第十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
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业务的信息
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
的发言和书面材料以及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等内容,又无法
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
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