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电材: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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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根据经营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忠实、勤勉履行职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从董事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可连聘连任,每届任期三年。
  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
  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总
经理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三章 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必
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质询和监督;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八)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九)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十一)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二)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四)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五)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取利益;
  (十六)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以
及合同订立等方面享有以下权力:
  (一)审批《公司章程》规定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银行借款、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
易事项;
  (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制度规定由董事长审批的事项,或总经理认为有必
要征求董事长意见的事项,经总经理审批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可根据工作分工,分别授权具体分管
的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三)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组织分管的职能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四)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计划及建议;
  (五)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
工代表意见。
  第十五条 总经理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
应当进行赔偿;经董事会决议,公司有权通过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玩忽职守、处置不力;
  (二)超越董事会授权权限;
  (三)没有依照董事会决议执行;
  (四)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及本工作细则。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或董事长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公司
经营情况。根据董事会要求,随时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及运用效果等。
  第十七条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总经理应随时向董事长汇报工作。如公司发
生重大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或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十八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认为需要以
书面方式报告的,总经理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九条 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方式决
策,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一名
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例行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根据实际需要,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参会人员应当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向总经理办公会汇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事项以会议决议的形式作出,并报公司董
事长备案。出席会议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在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
项,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相关负责人组织实
施。需经董事长批准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总经理
办公会记录保存 10 年。
  第二十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会议内容和
议定事项。
                 第六章 问责、离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违反规定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责的,董事会应责
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总经理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
应当罢免总经理的职务。
  总经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
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任期届满离任或在任期内发生辞职、解聘等情形时,公
司可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会同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共同对总经理
进行离任审计,并形成专项报告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
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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