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电材: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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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强化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等
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
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
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
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
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
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
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
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公司应当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
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向
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
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
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且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外报送
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经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
导审批后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
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还需经公司董事长特别审核批准的,待董
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及《保
密提示函》等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条    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不
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外部单位或个
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重大信息,除非于公司披露该信息后。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
人员在接到有关对外报送该等信息的请求时,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并严格按照《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提供,不得擅自提供、不得超越范围提
供,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
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立即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
报送的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该
等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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