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电材: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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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
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若该控股子公司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为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仅可用于现
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使用进度。
  第六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
财额度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
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
  (一)股东会审批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二)董事会审批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没有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可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述第七条的审批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同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现金管理,应当说明必要
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期限等事项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涉及关联投资的,说明是否需要履行或者
已履行了关联交易表决程序,以及相关的表决情况等;
  (四)委托理财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五)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六)中介机构意见(如使用)
  (七)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
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
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
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
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
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
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
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
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
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
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董事会。
  (三)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
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
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
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
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
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
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
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
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等异常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委托理财或到期不再
续期。
  第二十三条 由于未勤勉尽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委托理财,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公司将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
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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